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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院通過暫行條例 防止宗教財產變私產

  • 時間:2022-01-13 16:18
  • 新聞引據:採訪
  • 撰稿編輯:王韋婷
政院通過暫行條例 防止宗教財產變私產
行政院會13日通過「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暫行條例」草案,宗教團體可在2年內備妥文件,經審認權利歸屬後,辦理更名登記。(圖:中華民國行政院臉書)

過去宗教團體不動產常以自然人名義登記,之後常發生產權糾紛;為保障宗教團體財產不要淪為私產,行政院會今天(13日)通過「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暫行條例」草案,宗教團體可在2年內備妥文件,經審認權利歸屬後,辦理更名登記。

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,宗教團體財產具有公眾財產性質,為處理既有宗教團體不動產借名登記問題,保障宗教團體財產權,避免公眾集資的不動產淪為私人所有,減少類似糾紛,有必要訂定本條例。

內政部民政司副司長鄭英弘表示,立法目的是因為宗教團體擁有的不動產,取得時可能還沒完成寺廟登記,或是受贈者無力負擔稅負、耕地不能登記等情形,才會以自然人名義登記。據統計,目前約有7500座廟宇、750公頃土地有這種情況;鄭英弘表示,這麼龐大財產,時間一久很常有紛爭,為解決這個問題因此研擬條例,透過行政作為來釐清權屬、減少訟累,使公眾財產不致淪為私產。

鄭英弘表示,條例通過後2年內,符合條件、有需求的宗教團體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,宗教主管機關受理後,經過審認、公告程序確認權屬後,再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更名登記或是限制登記,以保全宗教團體的不動產。

鄭英弘指出,適用的宗教團體包括宗教財團法人、宗教社團法人、已登記的寺廟,未登記的寺廟則指已有整幢建物或已經在申請寺廟程序者;但神壇、未立案的教會堂、簡陋搭建的建築物並不適用。

內政部次長花敬群也表示,宗教團體不能持有耕地,因此條例中不會讓宗教團體更名登記,而是以限制登記方式,避免第三人或繼承人移轉,產生新的爭議,耕地不會直接變更為非耕地。他說,宗教團體不能擁有的不動產類別,都不會因為暫行條例通過後就可以,該繳的稅也一定都要繳,才能完成權利移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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